时间:2023-02-06 14:16:16来源:
还记得去年造成5死38伤的桂林市城中村火灾吗?近日,桂林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刊发了该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了火灾原因,并公布涉事人员和单位的处理结果,其中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图为去年桂林雁山区城中村火灾救援现场。桂林消防供图
电动车起火惹的祸
2019年5月5日6时39分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32人轻微受伤。起火民房在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北侧,共6层,3至6层为出租房,部分租客是附近大学的学生。
近日,广西桂林应急管理局网站刊发《桂林市雁山区“5·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事故因电动车起火引发,涉事出租房经营者、日常管理者及涉事房屋房主3人被追刑责。
图为广西桂林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截图。
多方原因酿成惨祸
经调查认定,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民房“5 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为:涉事民房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2辆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间接原因为:
1.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1)该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建设和出租经营均未向相关部门申办手续。六层的建筑仅设有一部敞开式的疏散楼梯,且在楼道口、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影响疏散逃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2)出租房经营者陈水彬在一楼设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该场所不符合广西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45/T 1553—2017),与疏散楼梯之间未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导致起火后未及时发现,烟气沿楼梯向上快速蔓延。
(3)该建筑层层转包出租,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只配备了1名管理员,该管理员火灾当晚在六楼房间休息,没有开展防火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初期火灾。
2.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对刻意规避学校管理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情况掌握管理不力。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制定了相应的文件,但在执行过程中,对刻意规避学校管理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情况掌握不够,教育管理不到位。
3.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群租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监管不力。
雁山镇政府、雁山镇派出所贯彻执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不到位,组织领导本辖区消防工作不到位,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工作存在漏洞和死角,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对辖区内群租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情况底数不清,未能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
图为2019年5月5日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正在实施救援。桂林消防供图
三人涉嫌失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1.陈水彬,涉事出租房经营者。
2015年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毕业后在桂林市打工,2017年至今在雁山镇西龙村经营一佳公寓对外提供月租房。
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5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吴炳良,涉事出租房日常管理者。
高中毕业后在外打工,2017年9月来雁山区务工,2019年1月由陈水彬聘请负责一佳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3.赵源,涉事房屋房主。
赵源将房屋出租给陈水彬,根据权益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赵源应负相应的监管责任。赵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没有相关手续,且达不到经营宾馆或出租房要求的前提下,出租给陈水彬,违反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门认为赵源涉嫌失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刑事拘留。
图为事发当晚相关涉案人员被桂林雁山警方控制。来源:平安桂林
另外,这份调查报告对事发建筑的建设情况、买卖转租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介绍了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和性质进行了认定,并针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给出了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全文如下:
桂林市雁山区“5·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5日6时39分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32人轻微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赵乐秦、市长秦春成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市长秦春成,副市长陈荣茂、黄加才等市领导迅速带领市应急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晓武为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雁山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建设情况
事发建筑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西北角一栋六层楼房,位于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北侧,马路边第二排,为村民刘小所建的自建房,土地性质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征地预留发展用地。2009年,刘小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建房,2011年封顶,期间对房屋3至6楼进行简单装修(墙面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后闲置。
(二)事发建筑买卖转租情况
2014年5月26日,刘小以37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赵源,房屋买卖合同甲方为刘小、李桂萍(刘小妻子),乙方为赵源;2017年9月,赵源将房屋租给陈水彬,陈水彬于当月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2018年9月23日,赵源与陈水彬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写明将房屋租给陈水彬,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止(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为陈水彬与赵源两人之间协商的房屋装修时间,不计算房租),首年租金为10万元,每年租金递增1万元,租金按年支付,每年分两次支付。取得房屋使用权后,2018年1月1日起,陈水彬开始对外经营出租房。2018年12月,陈水彬聘用吴炳良为出租房管理人员,管理出租、退租及设备维修等事宜。事发前,陈水彬是涉事出租房的实际承租人与经营者,吴炳良为陈水彬聘用的实际管理者。
(三)事发建筑及设施设备情况
1.建筑情况。涉事建筑为六层框架结构楼房,占地面积4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00平方米。一层为门面,中间南侧是通往二至六楼的楼梯间,楼梯间北侧大厅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处。二层为架空层,三层至六层为出租房,每层14间。整个建筑共有56间出租房,事发当晚住有73人。
2.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事发建筑一层楼梯间北侧大厅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处,大厅内靠东墙停放有9辆电动自行车;靠西墙停放有8辆电动自行车及1辆摩托车;一楼楼梯间东北角停放有1辆电动自行车,西南侧停放有1辆电动自行车;一楼楼梯间西侧房间内停放有6辆电动自行车及2辆自行车。
(四)涉案电动自行车情况
经雁山区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事发建筑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2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桂C7T341)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涉案电动自行车持有人:蒙耀(该出租房412室住户)。
涉案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绿原金钢”TDR07Z,生产企业:上海绿原车业有限公司,车牌号:桂C7T341,车架号:201807803142;电机号:LMF6V810927679。该电动自行车于2018年10月份,在雁山区雁中路“绿原金钢”销售点以2300元人民币购买,事发时已使用7个月。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磨损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无法鉴定。
雁山区雁中路绿原金钢销售点实际经营者为唐桂元,进货渠道为象山区金地球市场绿原金钢专卖店,该绿原金钢专卖店实际经营者为莫全飞。目前,雁山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相关的两个店铺及人员进行检查,对唐桂元、莫全飞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涉案同类型电动自行车抽样送检。此次抽检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重量)、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功率、脚蹬间隙、百公里电耗、轮胎宽度、反射器和鸣号装置不符合GB17761-1999标准要求。但容易引起火灾的项目如:蓄电池标称电压、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电器装置、蓄电池密封性均为合格。该型号电动自行车电池为欣达力6-DZF-20(A)型号的电池5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合格。
莫全飞所销售的绿原金钢TDR07Z电动自行车车架、车架线路、轮胎、电动机、电路线路等均为原封,未发现销售商的非法改装行为。经销商进销货台账、相关单据等证据表明:绿原金钢TDR07Z电动自行车全部由广西港马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生产。广西港马电动车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电动自行车生产资质。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发经过
2019年5月4日20时37分,412室租户蒙耀回到出租房,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处(未进行充电),随后回屋休息。
5月5日6时39分许,该大厅西北角上方的监控摄像头画面显示,靠西墙停放的一排电动自行车处有烟冒出,约2分20秒后出现火光。6时45分许,在出租房东面的“致青春”短租公寓中休息的李彬彬听到“起火了”、“救命”的叫声,他下楼后发现事发出租房一楼冒出浓烟,随后拨打电话报警。6时54分,公安和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5月5日6时54分,雁山派出所接 110指挥中心转群众报警称,雁山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对面西龙村发生火灾。接警后,雁山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同时向分局值班领导报告,分局情报中心及时向雁山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雁山分局主要领导带队在现场指挥,先后投入40余人次警力参与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协助撤离现场人员共计68人次(含受伤人员38人次),疏散群众70余名;为救护车辆疏通道路,联系车主从现场附近移离汽车3辆,并立即设置警戒区对现场进行管控。
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雁山、瓦窑、特勤3个中队3个灭火编队、1个抢险编队,8辆消防车,48名消防员前往扑救,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6时57分,雁山中队首先抵达现场开展人员搜救和灭火工作,其他救援力量陆续到场开展灭火救援。7时10分,火灾被扑灭。现场共搜救、疏散被困人员73人。38名受伤人员分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24医院、南溪山医院进行治疗。
(三)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32人轻微受伤,过火面积约28平方米,截至7月5日直接经济损失约820多万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相关部门及时做好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全力开展善后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向上级申请及调派专家和救护车到现场抢救伤员,并紧急调集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投入救治工作。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从人道主义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大局出发,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累计垫付了医疗救治和善后安抚费用近900万元,确保了善后工作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刘小民房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2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桂C7T341)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水彬,涉事出租房经营者,男,汉族,住址:广西藤县平福乡社平村大坎组5号,身份证号码:450422198908043618,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毕业后在桂林市打工,2017年至今在雁山镇西龙村经营一佳公寓对外提供月租房。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5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吴炳良,涉事出租房日常管理者,男,汉族,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夏荣村荣台四组2号,身份证号码:450422199102112412,高中学历。高中毕业后在外打工,2017年9月来雁山区务工,2019年1月由陈水彬聘请负责一佳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5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3.赵源,涉事房屋房主,男,汉族,住址: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31号6栋206室,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01220014。赵源将房屋出租给陈水彬,根据权益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赵源应负相应的监管责任。赵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没有相关手续,且达不到经营宾馆或出租房要求的前提下,出租给陈水彬,违反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门认为赵源涉嫌失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刑事拘留。
4.蒙耀,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男,汉族,住址:广西桂平市蒙圩镇新合村茅洞屯24号,身份证号码:450881199902231497。现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16级景观设计专业1班在读学生,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认定蒙耀于失火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其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寓楼道的过道内是按一佳公寓管理者的要求停放,其过错因由管理者承担,故认为其过错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雁山公安分局立即释放蒙耀,现该学生思想状况稳定。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建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对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邓志平,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广西容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02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外派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协助党委书记、院长负责学生工作,分管学生事务部,行政级别为副处级。邓志平作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到位,检查督促该院学生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落实学生管理、学生公寓及住宿管理规定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邓志平政务记过处分。
(2)杨树喆,男,壮族,1963年8月出生,广西扶绥人,博士研究生文化,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外派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负责行政日常工作,行政级别为正处级。杨树喆作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主要负责人,其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该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事务部等落实学生管理、学生公寓及住宿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杨树喆政务警告处分。
(3)杨庆庆,女,白族,1980年10月出生,云南洱源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06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聘用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副院长,协助党委副书记负责学生工作,无行政级别。杨庆庆作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其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该院学生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落实学生管理、学生公寓及住宿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给予其相应处理。
(4)陈俊杰,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06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聘用干部,现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事务部部长,全面负责学生事务部的工作,检查督促部门工作及岗位职责执行情况,指导和帮助该校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工作,无行政级别。陈俊杰作为学生事务部部长,未能有效督促该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等内设机构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该校外宿学生的具体情况了解不深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给予其相应处理。
(5)对于在此次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事务部副部长、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主任、学生管理干事、学生公寓辅导员及在事故中有学生伤亡的传媒学院、设计学院等六个二级学院的相关辅导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2.对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雁山镇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等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唐开保,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广西桂林人,中专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局长,负责全局工作,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已于2016年10月退休。唐开保作为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虽同意对刘小违法占用三合村委西龙村集体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做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鉴于其已退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唐开保党内警告处分。
(2)廖培金,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专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桂林市自然资源局综合科主任科员,1998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廖培金作为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虽同意对刘小违法占用三合村委西龙村集体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做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廖培金政务记过处分。
(3)李敏,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广西永福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91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2007年8月至2011年11月在雁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工作,行政级别为正科级。李敏作为刘小违法占地案的具体承办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虽提出对刘小违法占用三合村委西龙村集体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做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敏政务记过处分。
(4)陈秋明,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学文化,1990年7月参加工,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2月至今任雁山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负责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日常工作,行政级别为副科级。陈秋明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作为雁山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雁山镇村级安全生产网络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开展辖区内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不力。特别是2019年3月,为深刻吸取钦州市灵山县“2 2”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全市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回头看”,雁山镇人民政府在该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到要加强对高校周边人员密集出租房的排查力度,但陈秋明在具体负责落实该项工作过程中未排查出一佳公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该公寓经营者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秋明政务记过处分。
(5)蒋新顺,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专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月至今任雁山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事业编制人员。蒋新顺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其作为雁山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雁山镇村级安全生产网络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开展辖区内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不力。特别是2019年3月,为深刻吸取钦州市灵山县“2 2”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全市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回头看”,雁山镇政府在该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到要加强对高校周边人员密集的出租房的排查力度,但在具体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蒋新顺未排查出一佳公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该公寓经营者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蒋新顺政务记过处分。
(6)莫晓春,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广西桂林人,高中学历,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9月至今任雁山镇三合村委会主任。莫晓春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政府部门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作为雁山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雁山镇村级安全生产网络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开展辖区内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莫晓春党内警告处分。
(7)蒋鹏志,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大学文化,1997年10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任雁山派出所所长,负责雁山派出所全面工作,行政级别为正科级。蒋鹏志作为雁山派出所原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检查督促雁山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工作不力。在三合村委西龙村管段民警对一佳公寓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出租房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火灾风险进行防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蒋鹏志政务警告处分。
(8)叶海燕,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安徽绩溪人,大学文化,1994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雁山第三责任区刑侦大队警员,2012年3月至2019年6月任雁山派出所民警,负责三合村委西龙村管段工作,行政级别为科员。叶海燕作为雁山派出所原负责三合村委西龙村管段工作的民警,其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工作。其在2018年4月、2018年12月、2019年3月三次对一佳公寓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均发现该出租房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火灾风险进行防范。鉴于其在对一佳公寓进行检查后汇报过相关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对叶海燕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间接导致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对间接导致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令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向自治区教育厅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雁山镇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对间接导致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的相关职责要求,建议责令雁山区人民政府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雁山区雁中路口绿原金钢电动自行车销售点,根据雁山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点涉案同类型电动自行车抽样送检,其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重量)、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功率、脚蹬间隙、百公里电耗、轮胎宽度、反射器和鸣号装置不符合GB17761-1999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整治群租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群租房、“三合一”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不打折扣、不降标准,专人负责,逐项整改。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人防”方面,各乡镇、街道、社区要组建“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的专兼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物防”方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棚、车库建设,对条件受限无法建设车棚、车库的,要进行防火分隔,形成相对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等;“技防”方面,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治群防、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老旧居民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四清一查”工作任务,即: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燃、易燃杂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深入社区、学校、铺面、出租屋、群租房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应急管理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公安部关于规范停放电动车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及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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