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4:16:03来源: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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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张沁 实习生 | 李昀寰
带孩子外出,不少父母会选择推上婴儿车。在商场、超市、医院等公众场所,为了方便,在乘坐自动扶梯时,父母会将婴儿车直接推上扶梯,这样的做法以后要注意了。近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遛娃神器”致扶梯损坏的案件。
2021年8月28日下午,小张(化姓)与家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小张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该扶梯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上午报警,经警方调查后发现,系小张将婴儿车推上电梯后导致电梯损坏,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未就赔偿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将小张诉至法院。
商场认为,小张错误地将婴儿车推上商场扶梯,扶梯在运行中由于被告操作不当使婴儿车撞击到商场扶梯,导致该扶梯损坏。事后,为保障商场正常运行,物业公司委托专业维修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共计7400元。
而小张认为,商场扶梯入口位置未设立明显的婴儿车禁止推上电梯的警示牌,也未有相关工作人员提示或是出面制止,婴儿车没有坐小孩,重量很轻,不足以造成电梯损坏。
(裁判文书网截图)
经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与家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商场游玩,在前往二楼途中,被告将婴儿车推上商场自动人行扶梯,在上升的过程中,致扶梯损坏。根据原告提供现场视频,商场在扶梯入口处设立婴儿车禁止推上扶梯的警示标志。
根据扶梯维修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中的情况说明:“上机房梯级人为损坏,扶梯不能正常运行,根据现场实际勘察情况,统计需要更换的配件有:1.梯级梳齿板一片;2.梯级一节。购买材料费5000元、运输费400元、人工费2000元,材料和人工及运输费用共计7400元”。维修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相关的维修费用,共计7400元。
芙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存在过错,但被告乘坐电梯违规使用婴儿车,致使电梯损坏存在主要责任;同时基于公共场所大众消费者对携带婴儿车乘坐自动扶梯认识不够,原告标志不太明显没有起到足够警示作用,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即判决被告小张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5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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