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30 10:16:09来源:
【导读】
近年来购买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一些城市为了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减少环境污染,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小客车指标摇号政策。于是,很多人买车没牌,有些人又有车指标闲置,就出现了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现象。
【案情简介】
冯某通过摇号获得了北京市的小客车购置指标,考虑到自己经济紧张养车成本大,冯某决定将小客车购置指标转卖出去。经人介绍,冯某认识了从事二手车交易的韩某,并与韩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冯某将小客车购置指标转卖给韩某,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合同签订后,韩某向冯某支付了款项,冯某向韩某提供身份证用于办理机动车过户。六年后,冯某家里需要车辆购置指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而冯某与韩某达成的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扰乱了国家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形成的转让车辆购置指标的买卖协议无效。
【律师评析】
本案中,买卖协议订立于《民法典》生效之前,因此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双方形成的转让车辆指标协议书关系无效。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原《合同法》失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用“公序良俗”的概念取代了《合同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明确了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是因为在私权神圣的原则下,既要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必须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事法律行为,损害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破坏社会的共同生活规则,违反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共同行为准则,就是违背公共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文章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案号:(2021)京0106民初24565号
编辑:张君 I 版式: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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