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2 10:16:03来源: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已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起山东将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类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原税额的一半征收。
据了解,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将附件《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36元。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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