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2 18:16:03来源:
最近看《长安十二时辰》的小说,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
张小敬在调查狼卫曹破延的时候,去了长安城西市的一家金银器店,而这家店除了日常买卖金银器外,还经营一项与众不同的隐形服务:
借贷。
《长安十二时辰》影视剧照
虽说借贷这门营生古已有之,但这家店所面对的客户,显然不同寻常。
因为全是朝中大员。
按照马亲王的描写,这家店的老板依靠借贷不仅参与到大宗贸易,也结交了许多权贵,寻常的差吏即使有心暗查,那也是不敢贸然登门的。
《长安十二时辰》马伯庸·著
看到这一段,我不禁想到唐朝时期的借贷之风。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借贷并非某一时期独有,而是贯穿了整个的人类社会发展史。
无论是从最早的“以货易货”,还是后来发展出的货币交易,可以说但凡有人的地方,就有借贷这种商业活动存在。
但在唐朝,借贷这一门营生,有着与其他历史时期截然不同的特点。
主要体现在,大唐朝廷禁止官吏,乃至王孙贵族们参与借贷相关的商业活动。
《唐会要·卷八八·杂录》:应天下诸州县官,附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
因为原则上来说,大唐官吏与王孙贵族的利益,是与整个政府捆绑在一起的,比如王孙贵族出生以后不仅衣食无忧,还可从中央财政领取俸禄与生活费用,甚至是得到丰厚的赏赐,同时在法律层面也享有不等同于普通百姓的特殊权利,本质上就属于特权阶级。
《长安十二时辰》剧照
而如果这些身处特权阶级的王孙贵族们,参与到正常的借贷活动中,难免就会利用自身的特权获利,进而导致市场原本的平衡被破坏。
简单来说,比如某个藩王想要放贷,那么为了获利更多,他会依靠自身的社会地位与权力,将利息刻意抬高,原本市场上的利息维持在一个比较正常的水平,可是经由这位王爷带头抬高,那么其他放贷者也势必会跟风,如此一来整体的利息也会相应提升。
对于不差钱儿的达官显贵来说,这或许不痛不痒,可对于民间的工商业小老板们来说,那可就跟着倒了大霉,本来打算去借点资本扩大生产,谁知一问利息,就都傻了眼。
你要说硬着头皮借吧,连带着生产成本也要水涨船高,到时候想要回本顺带还钱,进一步就会提高生产商品的价格,可是同行的竞争又如此残酷,最后经营不善,不但作坊倒了,还要欠一屁股高额外债。
可你要说不借吧,在经济形势一片大好的时候,没能跟上国家发展的春风扩大规模,导致二十年以后隔壁王老五都富甲一方了,自己还是个青黄不接的小老板,那就只能认命了。
这还只是特权阶级利用特权参与放贷,所导致的连锁反应的其中一种。
《长安十二时辰》中为造纸,不惜变卖房产,借钱也要扩大生产规模的徐宾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利用特权强收本息。
民间借贷双方就算产生了借贷纠纷,比如借钱一方迟迟未归还本金和利息,那也只是在民事纠纷的范畴之内。
可如果谁欠了王孙贵族的钱没还,我想会有什么后果,就不用我多说了。
自古得罪官家的人,都没有好果子吃,千百年来不外如是。
所以在大唐经济最好的几个时期,如贞观,开元等盛世,大唐朝廷曾不厌其烦的下令,要求王孙贵胄不可私营借贷,甚至是家中子弟也不可。
然而即使明令禁止,仍旧有人顶风而上,所以即使高层有心,可下面始终屡禁不止。
《旧唐书·高季辅传》:今公主之室,封邑足以经资用,勋贵之家,俸禄足以供器服,乃戚戚于简约,汲汲于华侈。放息出举,追求什一,公侯尚且求利,黎庶岂觉其非?
这段记载,说的是大唐公主等勋贵之家,虽然受封的财产足够日常所需,所领的俸禄也十分丰厚,可是仍然不顾禁令,大肆对外放贷,既然王侯将相们都带头这么干了,那黎民百姓又怎么能不效仿呢?
身份越高,官位越大,权力越大的人,也总是最不顾及法令条文的人,比如太平公主。
太平公主影视剧照
《旧唐书》里头说,太平公主最辉煌的时候,曾握有如下资产:
籍其家,财货山积,珍奇宝物,侔於御府,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旧唐书·外戚》
其中“质库”二字,为古代独有的名称,说白了,就是当铺的前身。
而“质”在古汉语中,有“赎买”之意,也有“典当”之意。
《玉篇·贝部》 : 赎,质也。
《说文解字·贝部》: 质,以物相赘。赘,以物质钱也。
那么所谓质库,就是一种类似“你押给我贵重物品,我就借钱给你”的商铺。
可见即使朝廷有明文规定,但权大位高的太平公主丝毫不在乎,毕竟话说回来,也没人能真管得了她。
进一步再说,古代所谓的一些禁令,对王孙贵族的约束力,在某些不可抗力面前,非常有限。
就像马亲王在小说里写的一样,民间的一些商铺,也会暗中与朝中大员来往借贷业务,一方面商铺老板帮助大员们敛财,另一方面大员们又为其提供保护。
那么在这一层关系中,商铺老板实际上是扮演着“白手套”的角色。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即王孙贵族们通过借贷进行消费,如大宗货物,奢侈用品,王孙子弟手头上没钱,就仗着身份地位先行借贷消费,拿了商品以后,过段时间再偿还本息。
这就像是咱们现在用的信用卡,花呗借呗等。
最直接的例子,章怀太子李贤的儿子李守礼,当年买奢侈品与豪宅成疯,且每次买都是借贷消费,竟导致他“常怀息钱数百万。”,有近臣劝他少买名贵房产,这哥们儿却听也不听,该买的还是买,钱照借不误。
下面的大臣们颇多怨言,可也没敢直言的,至于那些被李守礼借钱的小老板们有多难为,就更能可想而知了。
《新唐书·卷八十一·列传第六·三宗诸子》:守礼嗣王,始名光仁,授太子洗马……守礼惟弋猎酣乐,不领事……不甚才而多宠嬖,子六十余人,无可称者,常负息钱数百万,或劝少治居产。
于是问题也随之而来,既然这些特权阶级不忌律法,暗中进行放贷的营生以此获利,甚至通过某些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平衡,那么大唐朝廷是否采取过相应的措施,对整个借贷行业进行过规范呢?
另外借贷双方有一方不按照契约精神,拒不偿还本息,乃至逃避本息当老赖等种种恶劣行为,如身为太子之子的李守礼,仗着身为嗣王的身份,拒绝还钱,继而导致经济秩序被破坏,在上述种种严重问题的基础上,是否有相应的办法予以规范呢?
答案是还真有。
具体的做法有如下两点:
第一,利用政策控制利息的浮动范围。这就属于国家层面最为直接的干预手段了,如我们现在的房价调控,利率调控,都属于国家出面,凭借政策约束整个行业的发展,使各项数值指标都在合理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而在唐朝,出于相同的目的,也是用政策进行干预。
如大唐《杂令》中记载:
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六分。
这话说的挺直白,但凡放贷者者,每月的利息不得超过六分,就算借贷人拖的时间有点久,也不得过六分。
这是属于《杂令》之中的规定,具备法律效益,以实际的明文规定约束整个行业。
第二,通过刑罚予以约束欠债不还。我想,很少有哪个朝代,会出现如果你欠钱不还就挨板子的事例。
唐朝便有。
为了解决借款契约期满,可借款人仍旧未偿还,乃至恶意逃避的行为,《唐律》中有明文规定: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唐律·杂律·负债违契不偿》
而后疏议曰:
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谓负三十疋物,违二十日,笞四十;百曰不偿,合杖八十。“百疋又加三等”,谓负百疋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唐律疏议·卷二十六》
(注:《唐律》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律法部分,即《唐律》,另一部分则是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进行“疏议”,或者说补充与解释,即《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
从上述引用内容来看,凡欠款一疋(pǐ)以上,超过二十天未还,便受笞打二十,即鞭刑。
以此类推,最严重者,甚至还要被判罚徒刑一年。
可见当时的老赖,日子更不好过,现如今的老赖,会禁止其高额消费,或禁止坐高铁,而在唐朝,那可是实打实的要挨鞭子,甚至还要蹲大牢啊。
然而即使有种种律法规范借贷行业,可仍然收效甚微,社会上依旧存在高利息和逾期不还的情况,简直司空见惯,屡禁不止。
这貌似跟现在的社会也非常相似,众所周知咱们国家也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规范此等行为,可是欠钱不还,要么人间蒸发,要么被逼到跳楼自杀的例子,依旧屡见报端。
还有以暴力手段强行催债,搞的借贷人家破人亡,这种事例我想读者朋友们也会觉得不新鲜。
那么归根结底,我们总能从历史中发现一些相同的规律。
我个人认为,造成这种利用法律进行约束,可实际情况差强人意的原因,无外乎如下三点:
第一,人类的趋利避害心理。说白了,人在借钱的时候,一般都是有急切的需要,如果自身的财力足够应对眼前的困难,自然也就不会走到向民间或者官方借贷这一步。
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去借钱的人,背后总有一段不堪提及的故事或原因,总而言之就是遇见难事儿了,碰着过不去的坎儿了。
虽然顺利借到钱,解决了此次遇到的危机,可是仍然身处人生的困境,于是导致无法偿还。
那么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人在潜意识中都会选择做出最无奈,也是对自己最安全的判断。
简单两个字概括:
逃避。
我个人认为,这是人类在文明发展过程中,几乎永远也无法解决的问题。
遇到困难选择躲避,正是人类在数万年的历史长河中,所进化出的本能。
借贷不还者也不例外。
(当然我不是为老赖开脱啊,咱们只实事求是的说心理层面的原因。。。)
即使很多人心知肚明,逃避债务会受到来自债权人以及各方的压力,甚至是伤害,可是出于这种心理,就算也有法律条文禁止欠钱不还,可还是无法做到实质性的约束。
我敢想象,当时在大唐生活的一些人,真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去借钱,后来无力偿还,他兴许会想:
大不了就挨板子,再不济也就坐一年牢。
反正也不能把我怎么样,不还就不还了。
当然这是比较调侃的说法,但我相信肯定会有心怀这种想法的人存在。
不过只要人类趋利避害的心理存在一天,老赖肯定也会一直存在。
第二,民间与官方的借贷活动,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以前文为例,很多暗中经营借贷行业的商铺,本质上是朝中大员的白手套。
即使他们故意抬高价格牟取暴利,事后上头追究下来,欲要法办的时候,也会有位不知名的大佬从中转圜。
因为放贷者多为朝中权贵,他们之所以能抬高利息,仰仗的正是自身权力与地位,这二者都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属于模棱两可的利器。
自古官官相护,没人会为了抬高利息这种事情而得罪朝中大员,就算有年轻气盛的官吏想依法调查放贷的乱象,也会被人在暗中阻挠。
《长安十二时辰》截图
这就应了马亲王小说中的桥段:
这种金银铺子,跟朝中很多大员都有借贷关系,靠山多得很,寻常差吏根本不敢轻易上门。
本应严守法律的执法人员都不敢冒然登门,就别说相关的法律能产生多少实际的约束力了。
而牵扯其中的核心问题,还是错综复杂的利益。
第三,封建社会独有的特权阶层。特权阶层为了牟利,虽然通过不法手段破坏了市场秩序,可是法律对他们的实际约束力并不大。
这是属于封建社会的糟粕。
如王孙贵族,本身的权力就超脱于寻常法律,而每个朝代,帝王在制定律法时,也会保证自家子嗣的特权,这是对于王权的一种维护,要让贵族与平民有所区分。
就像我之前写的,唐朝时寻常百姓再有钱,也不能让他们买到贵族所穿的衣物,车马物件都不行,因为一旦突破了那层阶级壁垒,王权就会产生动摇。
姑且这么说吧,王室贵族,有着法律所无法触及的屏障。
于是大唐朝廷颁布规范借贷行业的法律,对此类现象无法收获多少实质性的效果。
在我看来,王孙贵族参与借贷活动时,也具备普通百姓无法享有的特权,通过这些特权,使他们不会为相关法律所处罚,也不会被相关执法人员调查,甚至还为他们的放贷敛财提供便利。
这就属于时代背景的原因了。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以上三个原因造就了即使大唐朝廷制定律法来约束过高的利息,甚至是禁止王孙贵族参与借贷,可仍然收效甚微。
但不得不否认,一般只有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与经济环境,才会催生出繁荣的借贷行业,如果整天战火纷飞,温饱都成问题,就更别说借钱消费或者扩大生产规模了。
看来社会发展,永远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待解决问题,万事万物皆有两面性,很多看似奇特的现象,也并非现代独有,反而总能在历史中找到相同的事物。
我想,这或许就是历史的有趣之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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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唐会要·卷八八·杂录》:应天下诸州县官,附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
《旧唐书·高季辅传》:今公主之室,封邑足以经资用,勋贵之家,俸禄足以供器服,乃戚戚于简约,汲汲于华侈。放息出举,追求什一,公侯尚且求利,黎庶岂觉其非?
《旧唐书·外戚》:籍其家,财货山积,珍奇宝物,侔於御府,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
《玉篇·贝部》 : 赎,质也。
《说文解字·贝部》: 质,以物相赘。赘,以物质钱也。
《新唐书·卷八十一·列传第六·三宗诸子》:守礼嗣王,始名光仁,授太子洗马……守礼惟弋猎酣乐,不领事……不甚才而多宠嬖,子六十余人,无可称者,常负息钱数百万,或劝少治居产。
《杂令》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六分。
《唐律·杂律·负债违契不偿》: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唐律疏议·卷二十六》: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谓负三十疋物,违二十日,笞四十;百曰不偿,合杖八十。“百疋又加三等”,谓负百疋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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