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6 16:16:01来源:
昆明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已经有一段时间,在不少示范小区里,垃圾分类已经成了日常习惯。实施垃圾分类后,相应的管理办法也需要跟上。6月30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就《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以下简称《条例》)举办听证会,未来,昆明的生活垃圾处理可能会打破目前按月定额收取的模式,或将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拟分为4大类
《条例》拟明确,生活垃圾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大类。除上述四大类外,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当单独分类。
●可回收物
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有害垃圾
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厨余垃圾
表示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
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拟建立计量收费制度
目前,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城(镇)居民每户每月10元的标准,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缴纳。《条例》提出,在未来的生活垃圾处理中,拟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另行制定具体收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同时,拟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纳入属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新建项目或配垃圾处理设施
《条例》拟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已有设施不符合标准或者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
对于已经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条例》拟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不仅可以缓解垃圾处理压力,也能不断提高市民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自觉。在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方面,《条例》对限制塑料制品及一次性用品、商品包装、绿色办公和绿色生活、净菜上市等涉及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物品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
《条例》内容显示,在源头管理中,拟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回收、减少使用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
拟要求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企业应当进行回收处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快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同时,针对厨余垃圾产生较多的情况,拟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此外,《条例》还对防止餐饮浪费提出了倡导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适量点餐、取餐,引导消费者养成节约习惯,防止餐饮浪费行为。
禁止将已分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条例》拟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规定方式投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进行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外,《条例》还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设置了准入条件。拟要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在处置方式方面,《条例》拟规定,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厨余垃圾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有害垃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采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分类投放拟进行罚款
针对提出的管理措施,《条例》还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动免费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过度包装等违法行为提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免费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害垃圾未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现场声音
18名听证代表提出意见、建议
听证会现场,来自各行业对18名听证代表,就自己擅长的领域,对《条例》的行文逻辑、文字表述、职能划分以及内容增减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据实提高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目前昆明市针对餐厨垃圾处理的收费,收费标准还参照20世纪90年代的标准执行。”听证会现场,听证代表、晋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可能只有实际支出费用的1/10,所以目前都是政府部门在买单。“建议尽快针对不同分类的垃圾,出台相应的处理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既要考虑企业处理成本,也要符合昆明的实际情况。”
增加应急条款避免“垃圾围城”
“建议增加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的条款。”听证代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祖鹏表示,目前昆明一些老旧小区内没有物业管理,因此缺乏生活垃圾处置的管理责任主体,出现“垃圾围城”的几率也比新建小区要大。他建议,可以在《条例》中,增加相应的应急条款,在出现“垃圾围城”的情况时,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属地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安排处置。
指导单位个人对垃圾资源化利用
“垃圾分类提倡对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和资源化,《条例》对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进行了详细的指导,我认为还需要补充对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听证代表、昆明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任云松表示,生活垃圾的处理不能是无休止地填埋和焚烧,未来更多地应该侧重于资源化利用。因此,建议《条例》补充相应的条款,指导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同时,还需要参考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强制性措施。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孙琴霞
责编 易科彦
校对 袁熙
审核 严云
终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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