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2 14:16:22来源:
广西新闻网百色10月10日讯(通讯员 黄赫思)百色市某驾校女学员张某在教练培训学车时意外发生了车祸,责任算谁的?事故因此产生的损失又该由谁承担?近日,百色中级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
黄某是百色某驾校教练员。2015年9月12日中午,学员张某在黄教练的带领下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因采取措施不当,与陈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陈某受伤。
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教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据查,小型轿车系驾校所有,该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9月底,陈某将保险公司、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及教练黄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教练车辆投有财产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又因为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黄某系雇佣关系。当日,黄某带领张某练车是正常上班期间的职务行为。雇员黄某致人损害,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63842元,被告黄某自愿代驾校赔偿陈某损失人民币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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