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08:16:17来源:
《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已经于2019年10月18日正式实施
从12月3日起
一类区域收费时间调整为
每天8时至20时
具体详情请往下看
尊敬的车主:
您好!为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道路临停泊位,优化静态交通结构,缓解市区停车难、行车难矛盾,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江苏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丹政规发〔2019〕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市区道路临停泊位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机动车在市区有停车服务收费标志的道路占道停放时,驾驶员应按规定主动缴纳道路临停泊位停车服务费,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引导,在停车位内按导向指示整齐停放,不得压线、跨线。
二
道路临停泊位停车计时收费按《丹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根据市区道路所处区域确定一类区域收费时间为每天8时至20时、二、三类区域收费时间为每天8时至18时,于2019年12月3日正式实施。
备注:
(1)凡实行计时收费的道路临停泊位,车辆停放时段1小时后按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小型车在道路临停泊位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为30元/辆;中、大型车按本标准收费。
(2)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以驶入临停泊位的时间作为计时收费的起算时间。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小区住户可在周边路段就近实施包月停车,包车不包位。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不高于120元/辆/月、二类区域不高于100元/辆/月、三类区域不高于80元/辆/月。
三
对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停车费的车主,收费单位应将其未缴证据提交有关部门,且不可享受包月停车政策,超过催缴时间将列入其个人征信记录,并依法追缴停车费用。
四
道路安装的车位检测器、监控及附属设施均为道路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严禁破坏。故意损坏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资单位同意擅自迁移的,应照价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
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修车、市政服务车、军车(含武警车辆),免缴停车服务费。
六
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有残疾证)驾驶的机动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七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按照现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八
于2019年12月1日即可进行2020年上半年包月申请。
九
机动车在市区收费道路临停泊位停放时,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监督和停车服务费收缴。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咨询电话:0511-86903456。
丹 阳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丹 阳 市 公 安 局 交 警 大 队
丹阳市智慧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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