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1 14:16:08来源:
冒充驾校教练,虚构不参加驾校学习和考试即可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1960元。近日,无锡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介绍】
随着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私家车逐渐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会驾驶汽车也成了一项基本技能,于是掀起了一股考取驾照的热潮。但考取驾照有一定的难度,并且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因此,不少犯罪分子抓住人们畏难的心理见缝插针,以不用考试就能取得驾照为名实施诈骗。而很多人由于缺乏分辨意识,轻信他人所谓的有关系,可以走捷径,上当受骗。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向朋友蔡某说起想考驾照的事,蔡某马上接过话茬说道:“要办驾照,这还不容易,我老公认识一个驾校教练,人不到驾校也能拿驾照。”张某将信将疑:“真有这样的好事?”蔡某向其保证:“我老公的外甥就是这样拿的,小事一桩。”就这样,张某通过蔡某夫妇,联系到了“教练”李某,李某提出只要交1万5千元学费就可以免试拿到驾照。正巧张某的小叔子也想考驾照,于是她就给李某转了两人的学费近3万元。李某收到钱后,向张某拍胸脯保证:“3到6个月就可以拿到驾照,如果半年后还没有办下来,就退钱。”张某顿感了了一桩心事,在家坐等驾照。
转眼半年过去了,驾照的事情没有一点进展,张某着急了,她联系李某要求退款,李某谎称办理驾照需要时间,但肯定能办到。一心想拿驾照的张某便又等了三个月,三个月过后,李某就人间蒸发了,张某这才恍然大悟,自己遇到的李某是个骗子。
其实,63岁的李某根本没做过教练,只是在学车的时候认识了一个教练,当时朋友的外甥小王想去学驾照,于是李某就把小王介绍到驾校学习,小王顺利通过考试并拿到驾照。不知怎么,“介绍朋友学习”变成了朋友口中“人不去也能过”,而李某也从中发现了“商机”,便动起了歪脑筋,打出“学员一次不来,六个月拿证”的“广告”,企图吸引更多想走“驾照捷径”的人。李某如法炮制,共骗取张某在内的七名被害人共71960元人民币,均用于个人花销。
【审判结果】
无锡滨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1960元。
【裁判说理】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案发后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评析】
法官在此提醒,现在全国各地考取驾照的流程都相当规范,不少地方甚至采取的是电子考试的模式,绝不存在任何作弊的可能。在市场上所谓的能够不用考试就能取得驾照,都是犯罪分子的骗局,谨防忽悠,万不可掉以轻心。再者,驾驶机动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获取驾照需经过严格的考试程序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对自己和他人甚至是公共安全负责,要取得驾驶证应通过正当的考试程序,寄希望于走捷径、走后门后患无穷,因此,千万要对此保持理性。
【本案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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