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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车被坑「租豪车撞了要赔钱吗」

时间:2023-03-14 18:16:11来源:

95后青年租豪车出行

不料驾驶途中突发事故

豪车受伤经过47天才“治愈”

190万元的维修费、租金损失

承租者要承担吗?

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以下人名与公司名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租车公司与刘晨光签订的《租赁合同》《验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租车公司按约交付了案涉车辆,刘晨光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租车公司因维修案涉车辆产生损失,应向租车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与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租金损失共计190万元。此外,刘晨光还应以190万元为基数向租车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租车公司缺少有效证据且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

刘晨光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维修费用、维修期间的租金、资金占用利息的认定不恰当,租车公司也应当承担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于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刘晨光在使用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应当向租车公司赔偿因案涉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鉴于刘晨光并未举证反驳《鉴定评估报告书》,对维修金额的认定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关于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理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里都有明确约定,依照合同内容执行;由于租车公司尚未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且无证据显示租车公司已对维修厂构成迟延交付并需承担利息,因此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以租金损失为准。最终,法院判决刘晨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租金损失共计182万元,同时以20.7万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01

承租人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车辆租赁合同是发生争议时的判断依据,承租人选择专业车辆租赁公司缔约时,应当尽量选择拥有相关资质、信誉良好的公司,并采取书面合同方式进行缔约。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因此,在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必须体现上述法律规定中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在交接车辆时,承租人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发动机、电气等主要部件,确认车辆验收时车况符合双方约定,双方也可留存视频、照片、书面约定、维修票据等,防止发生争议。

此外,承租人还要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发生事故后面临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

02

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建议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审慎注意租赁服务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如投保保险险种(在交强险之外是否投保车辆盗抢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以及事故发生后租赁公司是否提供代办保险理赔,垫付保险限额内的相关费用等服务。承租人只有充分知晓其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汽车出行,避免因保险额度不足而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负担。

03

当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人应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注意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报险,做好防范措施,保持现场完好并通知出租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报险且擅自离开现场,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04

案例中关于维修金额,一审和二审的认定并不相同,那么在刘晨光这个案子中法院为什么要采信评估报告而不是维修厂的实际维修金额呢?

刘晨光在一审中对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在一审采用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后,刘晨光又认为租车公司将车辆送交的修理厂并非宾利4S店,且其维修清单上的部分配件价格高于《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价格(来自于宾利成都官网的配件报价),修理厂维修清单上的工时费也过高。该上诉理由被采纳,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汽车在4S店的保养、修理、人工费用高于一般的修理厂,而案涉车辆作为豪华型汽车品牌,其配件具有独特、稀缺、昂贵等特点,维修标准和复杂程度也比普通的汽车品牌更高,租车公司将案涉车辆送交一般的汽车修理厂维修,更换的部分配件费用高于官方报价,工时及辅料费用也高于按一类维修资质标准计算的标准,且租车公司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向修理厂实际支付维修费用,所以二审认为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应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最终认定维修费金额为154.9万余元,比租车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减少了8万余元。

05

车辆发生事故后,为什么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全部由刘晨光承担呢?

因为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因交通事故或使用不当导致车辆维修的,维修期间的租金由刘晨光承担,法院基于这一约定而判决由刘晨光承担租金,但在具体认定租金损失时,还是要考虑各种情况。首先,要看是由谁负责维修,如果车辆是由承租人维修,那么承租人就应当承担实际维修期间的全部租金损失。其次,如果车辆是由出租人负责维修,那么就要考虑审查出租人是否积极履行了维修义务、是否及时将车辆送去维修、维修期间是否合理等因素,承租人只对正常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出租人怠于维修或者维修期间明显过长又没有合理解释,那么这一部分损失就应由出租人承担。

本案中,车辆是由出租人租车公司负责维修的,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租车公司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将车辆交给了维修厂维修,没有怠于维修的行为,而出租车辆属进口车,维修厂对车辆配件的调配确实可能不如4S店便捷,但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对维修商并没有特别约定,所以租车公司将车辆送到维修厂而不是送到4s店,也没有违反约定,也就是说,维修厂花费的维修时间虽然可能比4s店长,但这种风险应由承租人来承担,加上本案中维修厂的维修时间也没有明显过长,所以法院判决由刘晨光承担维修期间的全部租金损失。

06

有没有什么需要提醒承租人注意的地方?

在承租进口车辆时,可以考虑对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维修商作出特别约定,比如指定由4s店来维修,这样可以避免一般修理厂因为调配配件不如4S店快捷而造成的维修期间过长、以致于可能承担较高租金损失的风险。

07

在车辆租赁事务中,出租人应尽到哪些基本义务呢?

首先,出租人应当规范车辆运维保养,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及时对故障车辆进行维修。其次,出租人应负责车辆的年审验车及确保投保的连续性,且要按照正确的登记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如果车辆在未及时续保交强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出租人还要认真审核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格,避免出现冒名驾驶和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形。

08

用户将共享汽车借给别人驾驶,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各共享汽车平台一般都规定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汽车提供给任何非授权驾驶人驾驶,当共享汽车用户将账号或已解锁车辆借于他人使用的,若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者的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共享用户应按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998法治大课堂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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