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0 14:16:35来源:
易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我县旅游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旅游景区:
为规范我县旅游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的政策规定,依据成本调查报告,通过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并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旅游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停车场按次收费(每次以24小时为限)
1、小型车(7座以下客车)10元/车次;“五一”、“十一”期间15元/车次。
2、中型车(8座以上19座以下客车)15元/车次;“五一”、“十一”期间20元/车次。
3、大型车(20座以上客车)20元/车次;“五一”、“十一”期间30元/车次。
同一景区多个停车场的不得重复收费,且凭有效停车票据仅限当日使用。
二、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并使用专业管理人员上岗,健全收费管理台账,使用税务部门核发的正式票据。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须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五、本通知适用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核定。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5日起执行。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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